織品標示基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經濟部 經(83)商二○五七六三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濟部 經(83)商二一六六二三號公告修正

一、為促進織品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

  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織品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得依

  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織品,係指由天然或人造纖維製成之紗、絲、線,或再以梭織、針織

  、編結、縮絨、撚結、網結或其他非織等方法織製而成之產品。

  (一)其適用種類如下:

    1.用布:衣服用布、家飾用布。

    2.纖維製成之手鉤(織)紗(線)、縫線、繡線。

    3.床單、床罩、枕套、被套。

    4.被類、毯子、毛巾被、睡袋、枕頭。

    5.床墊、椅墊。

    6.地毯、踏墊。

    7.桌布、餐巾、餐墊。

    8.沙發套、椅套。

    9.窗簾、帷幔、布簾。

    10.毛巾、浴巾。

  (二)不適用種類:

    1.用過即丟之織品。

    2.標籤用布、掛氈布、營帳用布、汽車罩用布。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

    稱及地址。

  (二)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三)尺寸或尺碼。

  (四)國內廠商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含進口廠商)。

  (五)纖維成分。

  (六)洗燙處理方法。

四、纖維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

    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

    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

    詳如附表)

  (三)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

    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織品,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五)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副料除外。

  (六)織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

    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

    等之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

五、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及乾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應兩種同時

    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乾洗」,或以適當

    圖案表示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示之。

  (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滾動烘乾、擰扭、吊掛及平放四種,經測試織品後僅選擇

    其中一種標示之。

  (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

    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織品,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別於每件

    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

  (六)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水洗1.水洗。(機器洗)
2.圖案中加數字代表洗滌時最高
 水溫。
 圖案中未加數字則表示最高水
 溫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3.圖案中加手(  )的圖形表示限
 用水洗
4.圖案下方加一短棒( )表示中速
 洗滌縮短洗程。
5.圖案下方加二短棒( )表示弱速
 洗滌縮短洗程。
6.圖案中加( )的圖形表示不可以
 水洗。
7.標示手洗之圖案不得再標示短
 棒之圖形。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
    洗,最高水溫不超過攝
    氏九十度。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六
    十度。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
    十度,但須中速洗滌並
    縮短洗程。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
    十度,但須弱速洗滌並
    縮短洗程。織品置於水
    中,以手洗滌(若未註
    明溫度則表示可用熱水
    ,水溫最高不可超過攝
    氏九十度)
    不可水洗。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乾洗1.乾洗。(其過程中含烘乾)
2.圖案中加(石油)字樣表示僅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洗。但
 可選擇不烘乾,應以文字輔助
 說明之。
3.圖案中加(F)字樣表示可用石油
 類或氟素乾洗溶劑清洗。
4.圖案中加(P)字樣表示可用石油
 類、氟素、四氟乙烯、三氯乙
 烷乾洗溶劑清洗。
5.圖案中加(A)字樣表示可用所有
 乾洗溶劑清洗。
6.圖案下方加一短棒( )表示須中
 速洗滌縮短洗程中溫乾燥。
7.圖案下方加二短棒( )表示須弱
 速洗滌縮短洗程低溫乾燥。
8.圖案中加(×)的圖形表示不可以
 乾洗。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
    洗。
    可用石油類或氟素乾洗溶劑
    清洗。
    可用石油類、氟素、四氯乙
    烯、三氯乙烷乾洗溶劑清洗

    可用所有乾洗溶劑清洗。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洗,
    但須中速洗滌縮短洗程,中
    溫乾燥。
    可用石油類、氟素、四氯乙
    烯、三氯乙烷溶劑乾洗,但
    須弱速洗滌縮短洗程低溫乾
    燥。
    不可以乾洗。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漂白1.漂白。
2.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漂白。
3.圖案中加(氯)字樣及(×)的圖
 案表示不可用含氯漂白劑,
 但可用含氧漂白劑漂白。
    可用一般漂白劑漂白。
    (含氯及含氧漂白劑)
    不可漂白。
    不可用含氯漂白劑漂白,但
    可用含氧漂白劑漂白。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乾燥(一)1.水洗機器滾動烘乾。
2.圖案中加(•低)表示最高溫度
 不可超過攝氏六十度。
3.圖案中加(:中)表示最高溫度
 不可超過攝氏七十度。
4.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烘乾。
5.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及符號
 表示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
 九十度。
    可用機器烘乾,
    最高溫度不超過攝氏
    九○度。
    可用機器烘乾,最高
    溫度不超過攝氏六○
    度。
    可用機器烘乾,最高
    溫度不超過攝氏七○
    度。
    不可烘乾。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乾燥(二)1.擰扭。
2.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擰扭。
    用手擰扭去掉多
    餘水份,或短時間弱
    速脫水。
    不可擰扭或脫水,只
    能以手輕擠多餘水份
    後平放乾燥。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乾燥(三)1.吊掛晾乾。
2.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須於
 陰涼處吊掛晾乾。
3.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不可
 吊掛晾乾。
    脫水後吊掛晾乾。
    脫水後於陰涼處吊掛晾
    乾。
    不可吊掛晾乾。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乾燥(四)1.平放乾燥。
2.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須於
 陰涼處平放乾燥。
3.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平放乾燥。
    脫水後平放乾燥。
    脫水後於陰涼處平放乾
    燥。
    不可平放乾燥。

洗標圖案意義說明舉例
  熨燙1.熨燙。 2.圖案中加數字表示最高使用
 溫度。
3.圖案下方加( )表示熨燙時
 須於織物上墊一層布。
4.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熨燙
5.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及符號
表示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二
一○度。
    可熨燙,最高溫度不
    超過攝氏一二○度。
    熨燙時須於織物上墊一層
    布。最高溫度不超過攝氏
    一五○度。
    不可熨燙。

六、標示方法如下:

  (一)本基準第三項應行標示事項之(一)、(二)及(三),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

    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二)本基準第三項應行標示事項之(四)、(五)及(六),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

    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

    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但下列織品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

    式標示之:

    1.纖維製成之手鉤(織)紗線、縫線、繡線。

    2.尺寸過小的物件會影響整體美感者。

    3.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4.成捲用布。

  (三)廠商販賣非整匹之衣服或家飾用布時,應檢附應行標示事項(一)至(六)之資料

   供消費者參考。

  (四)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七、本基準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常用天然及人造纖維種類法定學名或慣用名稱中英文對照表

棉   cotton   皮草   lether   
木棉   kapok 毛皮 fur 
亞麻flax嫘縈或多元椔纖維rayon or polynosic
大麻hemp醋酸纖維acetate
黃麻jute三醋酸纖維triacetate
苧麻ramie尼龍nylon
馬尼拉麻abaca聚醯胺纖維polyamide
蠶絲silk聚酯纖維polyester
羊毛wool聚丙烯晴纖維或亞克
力纖維(含acrylonitrile
85%以上者)acrylic
改質亞克力纖維(含
acrylonitrile 35%-85%者)
modacrylic聚烴烯纖維olefin
聚乙烯polyethylene聚丙烯polypropylene
芳香族聚醯胺纖維aramid橡膠rubber
彈性纖維elastomeric or
spandex
金屬纖維metallic


商品標示法主管機構

    機關名稱    電話
經濟部商業司(02)3962590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02)7256511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07)3373187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049)312884
宜蘭縣政府工商課(039)355420轉185
台北縣政府商業課(02)9693202,9675754
桃園縣政府商業課(03)3343778
新竹縣政府工商課(035)518101轉281
苗栗縣政府工商課(037)324428
台中縣政府工商課(04)5235641
彰化縣政府工商課(047)222151,7229350,7261809   
南投縣政府工商課(049)225144
雲林縣政府工商課(05)5320638
嘉義縣政府工商課(05)3620052,3620053
台南縣政府工商課(06)6321195,6357459
高雄縣政府工商課(07)7477611轉196
屏東縣政府工商課(08)7321583
台東縣政府工商課(089)328815
花蓮縣政府工商課(038)224774,228240
澎湖縣政府工商課(06)927440轉235,9264482
基隆市政府工商課(02)4278141轉243,4256633
新竹市政府工商課(035)259003
台中市政府工商課(04)2290081
嘉義市政府工商課(05)2252403
台南市政府工商課(06)2200575,2222741

謝謝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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