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品標示基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經濟部 經(83)商二○五七六三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濟部 經(83)商二一六六二三號公告修正
一、為促進織品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第
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織品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得依
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織品,係指由天然或人造纖維製成之紗、絲、線,或再以梭織、針織
、編結、縮絨、撚結、網結或其他非織等方法織製而成之產品。
(一)其適用種類如下:
1.用布:衣服用布、家飾用布。
2.纖維製成之手鉤(織)紗(線)、縫線、繡線。
3.床單、床罩、枕套、被套。
4.被類、毯子、毛巾被、睡袋、枕頭。
5.床墊、椅墊。
6.地毯、踏墊。
7.桌布、餐巾、餐墊。
8.沙發套、椅套。
9.窗簾、帷幔、布簾。
10.毛巾、浴巾。
(二)不適用種類:
1.用過即丟之織品。
2.標籤用布、掛氈布、營帳用布、汽車罩用布。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
稱及地址。
(二)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三)尺寸或尺碼。
(四)國內廠商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含進口廠商)。
(五)纖維成分。
(六)洗燙處理方法。
四、纖維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
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
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
詳如附表)
(三)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
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織品,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五)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副料除外。
(六)織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
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
等之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
五、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及乾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應兩種同時
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乾洗」,或以適當
圖案表示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示之。
(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滾動烘乾、擰扭、吊掛及平放四種,經測試織品後僅選擇
其中一種標示之。
(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
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織品,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別於每件
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
(六)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水洗 | 1.水洗。(機器洗) 2.圖案中加數字代表洗滌時最高 水溫。 圖案中未加數字則表示最高水 溫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3.圖案中加手( )的圖形表示限 用水洗 4.圖案下方加一短棒( )表示中速 洗滌縮短洗程。 5.圖案下方加二短棒( )表示弱速 洗滌縮短洗程。 6.圖案中加( )的圖形表示不可以 水洗。 7.標示手洗之圖案不得再標示短 棒之圖形。 |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 洗,最高水溫不超過攝 氏九十度。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六 十度。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 十度,但須中速洗滌並 縮短洗程。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 十度,但須弱速洗滌並 縮短洗程。織品置於水 中,以手洗滌(若未註 明溫度則表示可用熱水 ,水溫最高不可超過攝 氏九十度) 不可水洗。 |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乾洗 | 1.乾洗。(其過程中含烘乾) 2.圖案中加(石油)字樣表示僅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洗。但 可選擇不烘乾,應以文字輔助 說明之。 3.圖案中加(F)字樣表示可用石油 類或氟素乾洗溶劑清洗。 4.圖案中加(P)字樣表示可用石油 類、氟素、四氟乙烯、三氯乙 烷乾洗溶劑清洗。 5.圖案中加(A)字樣表示可用所有 乾洗溶劑清洗。 6.圖案下方加一短棒( )表示須中 速洗滌縮短洗程中溫乾燥。 7.圖案下方加二短棒( )表示須弱 速洗滌縮短洗程低溫乾燥。 8.圖案中加(×)的圖形表示不可以 乾洗。 |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 洗。 可用石油類或氟素乾洗溶劑 清洗。 可用石油類、氟素、四氯乙 烯、三氯乙烷乾洗溶劑清洗 可用所有乾洗溶劑清洗。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洗, 但須中速洗滌縮短洗程,中 溫乾燥。 可用石油類、氟素、四氯乙 烯、三氯乙烷溶劑乾洗,但 須弱速洗滌縮短洗程低溫乾 燥。 不可以乾洗。 |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漂白 | 1.漂白。 2.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漂白。 3.圖案中加(氯)字樣及(×)的圖 案表示不可用含氯漂白劑, 但可用含氧漂白劑漂白。 |
可用一般漂白劑漂白。 (含氯及含氧漂白劑) 不可漂白。 不可用含氯漂白劑漂白,但 可用含氧漂白劑漂白。 |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乾燥(一) | 1.水洗機器滾動烘乾。 2.圖案中加(•低)表示最高溫度 不可超過攝氏六十度。 3.圖案中加(:中)表示最高溫度 不可超過攝氏七十度。 4.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烘乾。 5.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及符號 表示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 九十度。 |
可用機器烘乾, 最高溫度不超過攝氏 九○度。 可用機器烘乾,最高 溫度不超過攝氏六○ 度。 可用機器烘乾,最高 溫度不超過攝氏七○ 度。 不可烘乾。 |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乾燥(二) | 1.擰扭。 2.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擰扭。 |
用手擰扭去掉多 餘水份,或短時間弱 速脫水。 不可擰扭或脫水,只 能以手輕擠多餘水份 後平放乾燥。 |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乾燥(三) | 1.吊掛晾乾。 2.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須於 陰涼處吊掛晾乾。 3.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不可 吊掛晾乾。 |
脫水後吊掛晾乾。 脫水後於陰涼處吊掛晾 乾。 不可吊掛晾乾。 |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乾燥(四) | 1.平放乾燥。 2.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須於 陰涼處平放乾燥。 3.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平放乾燥。 |
脫水後平放乾燥。 脫水後於陰涼處平放乾 燥。 不可平放乾燥。 |
|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 熨燙 | 1.熨燙。
2.圖案中加數字表示最高使用 溫度。 3.圖案下方加( )表示熨燙時 須於織物上墊一層布。 4.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熨燙 5.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及符號 表示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二 一○度。 |
可熨燙,最高溫度不 超過攝氏一二○度。 熨燙時須於織物上墊一層 布。最高溫度不超過攝氏 一五○度。 不可熨燙。 |
六、標示方法如下:
(一)本基準第三項應行標示事項之(一)、(二)及(三),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
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二)本基準第三項應行標示事項之(四)、(五)及(六),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
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
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但下列織品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
式標示之:
1.纖維製成之手鉤(織)紗線、縫線、繡線。
2.尺寸過小的物件會影響整體美感者。
3.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4.成捲用布。
(三)廠商販賣非整匹之衣服或家飾用布時,應檢附應行標示事項(一)至(六)之資料
供消費者參考。
(四)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七、本基準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 棉 | cotton | 皮草 | lether |
| 木棉 | kapok | 毛皮 | fur |
| 亞麻 | flax | 嫘縈或多元椔纖維 | rayon or polynosic |
| 大麻 | hemp | 醋酸纖維 | acetate |
| 黃麻 | jute | 三醋酸纖維 | triacetate |
| 苧麻 | ramie | 尼龍 | nylon |
| 馬尼拉麻 | abaca | 聚醯胺纖維 | polyamide |
| 蠶絲 | silk | 聚酯纖維 | polyester |
| 羊毛 | wool | 聚丙烯晴纖維或亞克 力纖維(含acrylonitrile 85%以上者)acrylic |
|
| 改質亞克力纖維(含 acrylonitrile 35%-85%者) | modacrylic | 聚烴烯纖維 | olefin |
| 聚乙烯 | polyethylene | 聚丙烯 | polypropylene |
| 芳香族聚醯胺纖維 | aramid | 橡膠 | rubber |
| 彈性纖維 | elastomeric or spandex | 金屬纖維 | metallic |
| 機關名稱 | 電話 |
|---|---|
| 經濟部商業司 | (02)3962590 |
|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 (02)7256511 |
|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 (07)3373187 |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 (049)312884 |
| 宜蘭縣政府工商課 | (039)355420轉185 |
| 台北縣政府商業課 | (02)9693202,9675754 |
| 桃園縣政府商業課 | (03)3343778 |
| 新竹縣政府工商課 | (035)518101轉281 |
| 苗栗縣政府工商課 | (037)324428 |
| 台中縣政府工商課 | (04)5235641 |
| 彰化縣政府工商課 | (047)222151,7229350,7261809 |
| 南投縣政府工商課 | (049)225144 |
| 雲林縣政府工商課 | (05)5320638 |
| 嘉義縣政府工商課 | (05)3620052,3620053 |
| 台南縣政府工商課 | (06)6321195,6357459 |
| 高雄縣政府工商課 | (07)7477611轉196 |
| 屏東縣政府工商課 | (08)7321583 |
| 台東縣政府工商課 | (089)328815 |
| 花蓮縣政府工商課 | (038)224774,228240 |
| 澎湖縣政府工商課 | (06)927440轉235,9264482 |
| 基隆市政府工商課 | (02)4278141轉243,4256633 |
| 新竹市政府工商課 | (035)259003 |
| 台中市政府工商課 | (04)2290081 |
| 嘉義市政府工商課 | (05)2252403 |
| 台南市政府工商課 | (06)2200575,2222741 |
謝謝參觀